农业部发布《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

为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有效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

 

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见附件1。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督检测数据的汇总分析。

二、样品采集要求

(一)样品范围。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以省为单位选择监督检测屠宰企业,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抽样比例原则上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实际年屠宰生猪2万头、牛3000头、羊3万只以上的企业)占80%、小型屠宰企业占20%。

(二)样品种类。检测样品以猪尿为主,兼顾牛尿、羊尿。

(三)采样方法。 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者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采样要求和抽样单见附件2、附件3。

三、检测项目

每份样品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3种“瘦肉精”类物质。

四、检测方法

(一)快速检测方法。各项目承担单位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试剂盒)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质量要求的试纸条(试剂盒):

  1. 胶体金试纸条质量要求

(1)灵敏度、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满足要求;

(2)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检测限均应不高于3μg/L,沙丁胺醇检测限应不高于5μg/L。

  1. 酶联免疫试剂盒质量要求

(1)灵敏度、回收率、变异系数、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符合农业部《兽药残留酶联免疫试剂(盒)备案参考评判标准》的要求;

(2)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检测限均应不高于1μg/L(1μg/kg)。

(二)确证检测方法。确证检测应当按照《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11-2008)要求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在动物尿液中的判定值均为≤0.5μg/L。

五、检测结果处理

(一)快速检测阴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待宰猪(牛、羊)或者猪(牛、羊)产品可按要求进入下个屠宰环节。

(二)快速检测阳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二次快速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禁止同批猪(牛、羊)移动,或者封存同批猪(牛、羊)产品,同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按要求采样进行确证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需进行第三次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阴性的,按快速检测阴性结果处理;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快速检测阳性结果处理。

(三)确证检测阴性结果。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确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

(四)确证检测阳性结果。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送样单位在收到确证检测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并通报公安机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指导。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对市场上销售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和试剂盒开展比对试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样品采集和“瘦肉精”检测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瘦肉精”检测方法。

(二)规范检测操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测,认真记录样品采集和监督检测情况。对现场快速检测阳性或者疑似阳性、需要确证检测的,必须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地要参照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切实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

(四)及时报送材料。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别于3月底、6月底、9月底、11月底前将监督检测情况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前三次报送监督检测数据(附件4),第四次报送监督检测数据及全年总结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4月底、7月底、10月底、12月底前将相关汇总分析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1.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表

2.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样品采集要求

3.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抽样单

  1.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汇总表

附件1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表

序号 省份 项目承担单位 数量
猪尿 牛尿/羊尿
1 北  京 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0000 1000
2 天  津 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500 450
3 河  北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11000 3000
4 山  西 山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4500 450
5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500 4000
6 辽  宁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10000 1000
7 吉  林 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4400 400
8 黑龙江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9500 950
9 上  海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500 450
10 江  苏 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16000 1600
11 浙  江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16000 1600
12 安  徽 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8000 800
13 福  建 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9000 900
14 江  西 江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10000 1000
15 山  东 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17000 1700
16 河  南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17000 1700
17 湖  北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15000 1500
18 湖  南 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17000 1700
19 广  东 广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 23000 3000
20 广  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16000 1600
21 海  南 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3500 350
22 重  庆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3000 1300
23 四  川 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33000 3300
24 贵  州 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4500 450
25 云  南 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11000 1100
26 西  藏 西藏自治区兽医局 1000 100
27 陕  西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4000 400
28 甘  肃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0 1800
29 青  海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0 800
30 宁  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0 800
31 新  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500 4000
32 兵  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动物卫生监督所 1000 100

注:各项目承担单位检测资金如有结余,可适当增加检测数量。

附件2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样品采集要求

 

一、采集人员:样品由项目承担单位人员采集,且不少于2人。采集样品后,采集人员应填写抽样单(见附件3-1);如同一屠宰企业样品采集数量较多,抽样基本情况填写抽样单,样品采集情况填写抽样单附表(见附件3-2)。

二、采集比例:同一批猪(牛、羊)50头(只)以下的,至少抽检1头(只);50头(只)以上的,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猪(牛、羊)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每个场(户)抽检数量不少于1头。

三、采集数量:尿样每份不少于50毫升,肝脏样品每份不少于500克。

四、采集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者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肝脏。

五、分装保存:一是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二是需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或风险监测样品,应当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三是分装时将样品分作三份,按检测用样、检测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并粘贴加盖检测单位印鉴的封条,按照要求做进一步检测或保存,所有样品编号应当与耳标号相对应。四是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

附件3-1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抽样单(样单)

样本名称 样本编号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日期 检验类别
企业性质 □自营 □代宰 □混合经营 企业年屠宰规模
样品包装 签封标志
抽样场所 □待宰圈 □屠宰线
活畜产地
检疫证号 耳标号
被抽

检单位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省(区)     县(市)   镇(街道)    
联系人 手机
法人代表 电话/传真
抽样

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传 真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被抽检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该单一式三联。

附件3-2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抽样单附表(样表)

被抽检屠宰企业名称:                抽样人:         抽样时间:

序号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产地 检疫证号 耳标号 备注

 

附件3-3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抽样单填写说明

  1. 样品名称:猪尿/猪肝(牛尿/牛肝、羊尿/羊肝)
  2. 样品编号:监测省首字母+监测市首字母+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流水号(四位),如:sdjn17030001(山东省济南市17年3月第1份样品)。
  3. 抽样数量:同一批猪(牛、羊)抽样头(只)数。
  4. 抽样基数:同一批猪(牛、羊)头(只)数。
  5. 抽样日期:精确至年月日,如2017年3月12日。
  6. 企业年屠宰规模:年屠宰量(头/年)
  7. 活畜产地:为方便溯源,尽量详细填写。
  8. 检疫证号:产地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
  9. 被抽样单位情况:填写被抽样屠宰企业全称。
  10. 抽样人签字:2名样品采集人员签字。
  11. 备注:可在备注或样品单附表中填写检疫证号或耳标号,以及其他需要备注的事项。

附件4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品种汇总表

省份 检测地(市)数量 猪尿 牛尿 羊尿 合计
检测数量(份) 不合格数(份) 合格率(%) 检测数量(份) 不合格数(份) 合格率(%) 检测数量(份) 不合格数(份) 合格率(%) 检测数量(份) 不合格数(份) 合格率(%)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项目汇总表

省份 盐酸克伦特罗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检测数量(份) 快速检测阳性数量(份) 确证检测阳性数量(份) 合格率% 检测数量(份) 快速检测阳性数量(份) 确证检测阳性数量(份) 合格率% 检测数量(份) 快速检测阳性数量(份) 确证检测阳性数量(份) 合格率%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屠宰企业情况汇总表

省份 猪屠宰企业 牛屠宰企业 羊屠宰企业 合计
样品采集数量(份) 屠宰企业数量(家) 经营模式比例 样品采集数量(份) 屠宰企业数量(家) 经营模式比例 样品采集数量(份) 屠宰企业数量(家) 经营模式比例 样品采集数量(份) 屠宰企业数量(家) 经营模式比例

注:经营模式比例是指自营企业数量:代宰企业数量:混合经营企业数量。

屠宰环节“瘦肉精”确证检测不合格样品情况汇总表

省份 地(市) 被抽样企业名称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样品产地(检疫证号) 检测结果µg/kg(µg/L)
盐酸克仑特罗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

一、任务分工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共同承担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样品的采集和检测工作,请河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四川、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样品采集工作。风险监测任务分工见附件1。

二、样品采集要求

(一)样品范围。样品采集省份以省为单位选择风险监测屠宰企业,兼顾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每个省份要监测2个以上地(市),每个省原则上不少于6家屠宰企业。其中,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四川、贵州10省各监测6家生猪屠宰企业(规模以上、小型屠宰企业各3家);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自治区)各监测3家牛屠宰企业、3家羊屠宰企业(规模以上牛、羊屠宰企业各2家,小型牛、羊屠宰企业各1家)。

(二)样品种类。风险监测样品为猪、牛、羊的肝脏和尿液。每个样品采集省份采集样品120份,肝脏、尿液样品各60份。

(三)采样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执行。采样要求和抽样单见《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附件2、附件3。

三、监测项目

(一)肝脏样品。每份肝脏样品均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西马特罗、特布他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等9种“瘦肉精”类物质,地塞米松、倍他米松等2种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和抗胆碱类药物阿托品。

(二)尿液样品。每份尿液样品检测肾上腺素类药物异丙肾上腺素。

四、检测方法

(一)瘦肉精类物质。采用《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18-2008)进行检测。9种“瘦肉精”类物质在肝脏样品中的判定值均为≤0.5μg/kg。

(二)糖皮质激素类药物。采用《动物源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31号-2-2008) 进行检测。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在肝脏样品中的判定值均为≤2μg/kg。

(三)抗胆碱类药物。参照河南省兽药监察所制定的《动物源性食品中阿托品残留检测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四)肾上腺素类药物。参照相关科研方法进行检测。

四、时间要求

(一)风险监测时间要求。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应在2017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1次风险监测,并于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完成样品检测工作。

(二)结果汇总时间要求。请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在7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下半年风险监测报告和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2)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风险监测总结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五、工作要求

(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要严格按规定实施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各样品采集省份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工作。

(三)未经我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风险监测结果。风险监测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

 

附件:1.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任务分配表

2.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

附件1

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任务分配表

序号 样品采集

省  份

采集数量(份)  

项目承担单位

猪肝 猪尿 牛肝 牛尿 羊肝 羊尿
1 辽  宁 60 60 / / / /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中心

2 四  川 60 60 / / / /
3 宁  夏 / / 30 30 30 30
4 黑龙江 60 60 / / / / 中国动物卫生与

流行病学中心

5 江  西 60 60 / / / /
6 山  东 60 60 / / / /
7 河  南 60 60 / / / /
8 湖  北 60 60 / / / /
9 湖  南 60 60 / / / /
10 甘  肃 / / 30 30 30 30
11 青  海 / / 30 30 30 30
12 新  疆 / / 30 30 30 30
13 河  北 60 60 / / / / 中国农业科学院

农产品加工所

14 内蒙古 / / 30 30 30 30
15 贵  州 60 60 / / / /
合计(1800份) 600 600 150 150 150 150 /

 

附件2              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样品汇总表1

监测

省份

监测

地(市)

数量

猪肝 牛肝 羊肝 合计
抽样数量(份) 不合格数(份) 合格率(%) 抽样数量(份) 不合格数(份) 合格率(%) 抽样数量(份) 不合格数(份) 合格率(%) 抽样数量(份) 不合格数(份) 合格率(%)

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样品汇总表2

监测

省份

监测

地(市)

数量

猪尿 牛尿 羊尿 合计
抽样数量(份) 不合格数(份) 合格率(%) 抽样数量(份) 不合格数(份) 合格率(%) 抽样数量(份) 不合格数(份) 合格率(%) 抽样数量(份) 不合格数(份) 合格率(%)

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屠宰企业情况汇总表

监测省份 猪屠宰企业 牛屠宰企业 羊屠宰企业 合计
样品采集数量(份) 屠宰企业数量(家) 经营模式比例 样品采集数量(份) 屠宰企业数量(家) 经营模式比例 样品采集数量(份) 屠宰企业数量(家) 经营模式比例 样品采集数量(份) 屠宰企业数量(家) 经营模式比例

注:不同经营模式比例是指自营企业数量:代宰企业数量:混合经营企业数量。

      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基本情况汇总表

监测

省份

地(市) 被抽样企  业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样品产地 检测结果µg/kg(µg/L)
盐酸克仑特罗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西马特罗 妥布特罗 喷布特罗 氯丙那林 非诺特罗 特布他林 地塞米松 倍他米松 阿托品 异丙肾上腺素

附件:

农办医〔2017〕8号.ceb

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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